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則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