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民法典40年產權規定
民法典40年產權規定
法律主體性:

公寓40年產權到期後,可以提前壹年申請續期,按照當時的地價水平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公寓所屬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住宅用地1,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倉儲用地50年;6.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