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二十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可以合理實施:(壹)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發表的肖像用於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範圍內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