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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哪些情節?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下列行為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壹)以支付高額利息的方式吸收不特定公眾“存款”;

(二)以籌集發展資金為名向不特定公眾“借款”的;

(三)不以出售不動產為主要目的,以返還成本、售後包租、約定回購、出售不動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通過轉讓林權、代為管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以種植(養殖)、出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以商品回購、代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沒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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