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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和見證人之間的區別
法律分析:1。證人是指受司法機關邀請,對某些偵查和執行行為進行觀察、監督和作證的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也被稱為證人。證人壹般是指應當事人或利益相關者的請求,前往現場見證事件或活動並發揮第三方證明作用的事實。

2.鑒定人是鑒定和證明的人,壹般指由第三方的權威人士或機構對某壹事實、事物或事件進行鑒定並出具證明的人(或機構)。在某種程度上,鑒定人承擔著鑒定人的角色。鑒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個人委托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或者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出科學意見的人。鑒定人與證人的區別:前者承擔實質性的幹預,起到辨別事項或事物的作用,而後者只是事實的表象,只承擔事實的見證或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