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級信訪行政機關不得受理,越級信訪人未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信訪事項,屬於違反規定,但不屬於違法行為。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提交有關行政機關或者依法有權作出決定的上壹級行政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第十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協調處理信訪事項。投訴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接待地點當面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到信訪人住所與信訪人談話,了解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