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方面沒有具體的限制。勞動法規定了工作時間原則,即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規定。對於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上述工作時間規定依法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通常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要求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