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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的意義
含義:(動)①拋棄;棄:~壕。(二)遺棄應當贍養或者撫養的親屬的。

拼音:[yq√]

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中,壹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壹方不履行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成年子女對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不贍養的;配偶不履行相互贍養義務等。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應該做而沒有做,導致被遺棄者的權益受到侵害。

遺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壹方撫養子女合適的證據。

父母壹方撫養孩子合適的證據。

1.證明壹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當提交工資單或者其他合法收入證明,或者提交有關生活狀況的證明。

2.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願意隨父或母生活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