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類和準禁止類生產者;
(二)被判處刑罰的人員和失蹤人員;
(3)破產;
(4)外國人;
(5)法人。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約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