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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審判是好是壞?
法律分析:

中止審理,是指因情況特殊,導致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檢察院暫緩審查是有壹定情況的,不能說是好是壞。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解釋(試行)》第壹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判的,可以中止審判:

1.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2.被告在起訴後逃跑,導致案件長期無法繼續審理。3.在審判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4.不可抗力。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受追訴時效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