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此類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合同的規定。買賣、擔保、借款合同是《民法典》列舉的知名合同,根據其性質不屬於參照適用《民法典》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