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法定人數的五分之二或三分之二時。公司未彌補虧損占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壹時,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根據公司章程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東大會可以臨時召開嗎?
企業股東會可以臨時召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當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