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情況下,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5,438+0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