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接受安全技術檢驗:1。乘用車5年內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的,每6個月1次;2 .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的,每6個月1次;3.小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每年1次;15年以上的,每6個月1次;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每年1次;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