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實際情況,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確定如下:
壹、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視為“數額較大”;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視為“數額巨大”;
三、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四十萬元以上的,視為“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