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四級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制是指壹個案件經兩個人民法院審理後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如下: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的,不得再次上訴,人民法院可以不按上訴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當事人人數較多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