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五條動物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地周圍建有圍欄、柵欄等隔離設施;
(2)在場地出入口設置與門等寬、長4米、深0.3米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4)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間,各養殖樓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消毒墊;
(5)生產區清潔道路和汙染道路分開;
(六)生產區內養殖建築間距大於5米或有隔離設施。
種禽場和養殖區內的孵化場和養殖區之間應設置隔離設施,孵化室應配備熏蒸消毒設施,過程應單向進行,不得交叉或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