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法》
第三十九條政府資金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第四十條國家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第四十壹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各類醫療服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