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壹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數項特定事務,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壹般事務。
第九百二十壹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支付的必要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須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