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作為壹個政治概念首次出現在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中。
作為壹項法律原則,它是列寧在《論社會主義革命和民族自決》中於1916正式提出的。
在第壹次世界大戰和十月革命後,這壹原則在國際上得到廣泛傳播和認可。
二戰後,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高漲和殖民體系的解體,民族自決原則得到確認。
《聯合國憲章》是第壹個正式規定民族自決原則的國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