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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家虛假宣傳
法律主觀性: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發現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涉及本款規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六個月內先看消費者是否接受該商品或者服務,如果接受,經營者應當就相關缺陷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經營者可以以此為抗辯,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