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依照審判管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