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主體包括公務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文本:
壹.濫用職權罪的定義
濫用職權罪是指公務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致使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害,構成犯罪的行為。
第二,濫用職權罪的主體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主要包括公務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團體和其他組織中從事專業工作,依法享受國家特殊待遇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壹般是指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機構、武裝力量、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中工作的人員。
第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了濫用職權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主要包括公務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本罪屬於濫用職權罪,對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