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法律關系。
但是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行為、違約行為、拾得遺失物、尋找埋藏物等。
因此,如果當事人拋棄自己的財產,則屬於單方行為;但是,如果遺棄的對象是法律禁止的(親生子女、妻子、年邁的父母等。),是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可以通過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