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在結清前期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期貸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第壹,原則上禁止復利;二是結算後的前期利息可以作為後期本金,但其利率不得超過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