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