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家庭暴力告誡書在離婚中的作用
家庭暴力告誡書在離婚中的作用
法律分析:是固定證據。如果當事人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告誡書為進壹步處理家庭暴力提供了證據或認定家庭暴力的依據。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繼承和撫養等民事案件中,受害人必須就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實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