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的區別如下:第壹,責任範圍不同。監護人行使監護事務的範圍比法定代理人更廣,其職責包括保護和照顧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維護被監護人的其他合法權益,以及在各種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中代表被監護人。但是,法律代理人壹般只代理民事活動、訴訟活動和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不包括照看校長本人,也不包括教育和監督校長。第二,行為不同。監護人通常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監護事務,而法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事務。第三,責任後果不同。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屬於民法上的特殊侵權責任,采取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代理人責任屬於民法上的壹般侵權責任,采取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