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特別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進行股權轉讓:1。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2.控股(集團)公司重組內部資產;3.其他特殊原因。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直接協議轉讓未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二)控股(集團)公司內部資產重組;(3)其他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