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人罰款,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學校屬於公共機構,無權對學生進行罰款。《教育法》規定,教師不得侵害學生的合法權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