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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法律法規
1、我國《物權法》第四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手機屬於妳個人的私有財產。不管學校有什麽規定,學校都無權扣押學生的私人財產。學校有明確規定,禁止學生將手機帶入學校或在學校使用手機。被沒收或扣留的手機可以交給妳的監護人。

2.私人罰款,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學校屬於公共機構,無權對學生進行罰款。《教育法》規定,教師不得侵害學生的合法權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