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引產假的規定如下:女職工懷孕流產(含人工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不滿三個月的,產假為15天;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至四個月的,產假為30天;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的,產假為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按正常產假對待。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