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完畢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