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予以賠償。2.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並且緊急避險人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並無不當,則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3.如果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緊急避險人仍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根據其過錯程度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