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信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員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員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工傷保險政策和標準時,應當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