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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公告法

《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該傳染病的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本法的這壹授權決定了在通常情況下,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掌握傳染病疫情和監測預警相關信息的第壹法定部門。為了使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盡快了解傳染病疫情,積極協助傳染病防治工作,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盡快了解全國傳染病疫情, 並盡快做好各種預防措施,本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全國傳染病疫情和監測預警的有關信息; 相鄰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本地區傳染病疫情和監測預警相關信息。

但是,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會首先掌握傳染病的流行情況。為了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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