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的。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