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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和死亡的區別
法律分析:從字面上解釋兩者的區別:(1)失蹤是指下落不明,沒有任何蹤跡:例如罪犯失蹤;桌子上的紙和硯臺壹起消失了。(2)死亡是指失去生命。可見,消失並不意味著死亡。例如,在消失壹段時間後,它可能會被找到或活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的。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