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法》規定,新壹年的帶薪年休假為三天(農歷正月初壹、初二、初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除工資的;(3)工作時間超過1年但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4)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