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主管住在同壹地方的人是壹戶,主管是壹家之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居民,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居民。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被遺棄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