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刑事案件的起訴和抗訴;
2.不起訴決定;
3、刑事申訴復查決定;
4.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在系統內公布的其他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應當依法及時向當事人、其他訴訟當事人和有關單位送達和公告。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撤銷案件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文書,可以在我院設置電子觸摸屏查閱。第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書應當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公布:
(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刑事案件的起訴和抗訴;
(二)不起訴決定;
(三)刑事申訴復查決定;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在系統內公布的其他法律文件。
人民檢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中公布內部工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