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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水泥銷售合同的效力
確定銷售合同效力的條件是:

買賣行為不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根據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買賣雙方具有真實意思表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及合同中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