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整頓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非法生產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生產經營的壹種處罰形式。《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壹款第(四)項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責令停產停業。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零八條辦理下列行政案件,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場所、設施和物品。但是,不得將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用品封存在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和設施內:(壹)擅自經營國家規定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二)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取締措施;(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應當查封的其他治安行政案件。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和物品不得再次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