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