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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可以有照片為證嗎?
法律分析:收據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至於其證明效力,法官應當考慮多種因素作出判斷,即,(1)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印件,是否與原件、原物相符;(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399條。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應當客觀、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明被告人有罪、情節嚴重或者情節較輕的證據。經審判長請求,或者經審判長同意,公訴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舉證、質證: (壹)壹般對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應當舉證、質證;(2)對於不影響定罪量刑且控辯雙方均無異議的證據,只能說明證據名稱及其證明的事項和內容;(3)證明方向相同、證明內容相近或者證據種類相同,具有內在邏輯關系的證據,可以歸納、分組出示、質證。公訴人出示證據時,可以借助多媒體設備展示、播放或者演示證據內容。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需要分開的,應當分別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