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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法
法律分析:代孕涉嫌違反計劃生育法,破壞我國婚姻制度。首先,如果代孕者是非婚生,這本身就違反了政策;如果是已婚無子女的代孕者,為他人代孕後不能生育自己;還有已婚婦女已經生育,代孕涉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其次是“代孕”現象之後的“納妾”現象。有些人可能以“代孕”的名義為代孕者購買房產,這其實是舊社會“納妾”的再現。他們不僅破壞了壹夫壹妻制的婚姻制度,還因為重婚觸犯了刑法,這是我國法律不允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