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如果女職工生育多胞胎,則每增加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每班女職工的兩個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以此為例,女職工的哺乳期壹般應為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