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九條遺產分割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所負的債務,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壹百六十條沒有繼承也沒有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的人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屬於集體所有制組織。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第壹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妨礙遺贈人依法清償稅款和債務。
第壹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法定繼承的實際價值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