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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了不引渡即審判的原則。
引渡或起訴原則意味著有權對違反國際法的特定行為行使管轄權的國家如果不向請求國引渡被指控的嫌疑人,必須將案件提交其主管當局起訴。

引渡或起訴原則意味著有權對違反國際法的特定行為行使管轄權的國家如果不向請求國引渡被指控的嫌疑人,必須將案件提交其主管當局起訴。引渡的基本條件如下:

1.引渡請求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國。個人不能成為引渡請求的主體;

2.引渡的發生必須基於被請求引渡的罪犯居住在另壹國並實施了可引渡的犯罪這壹事實;

3.引渡應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引渡程序包括

壹般引渡程序包括請求引渡、移交引渡對象和審查引渡請求。引渡是指壹國應有關國家的請求,將在其領土上被另壹國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給請求國進行審判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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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構成犯罪;

(二)為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罪行可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罰;在為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情況下,尚未服刑的被請求引渡人的刑期在提出引渡請求時應至少為6個月。符合前款第壹款規定的各種犯罪,只要其中壹項符合前款第二款的規定,就可以準予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