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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支付令後多久可以強制執行?
在15天內。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支付令生效後15日內,債務人既不向法院提出異議也不履行義務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支付令送達後,不直接產生強制執行。根據法律規定,支付令送達債務人後15日內,債務人拒不履行支付令且未向法院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支付令只有在15天的異議期過後才具有被申請執行的效力。申請支付令後強制執行的時間如下:

1.申請支付令後,法院將在15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支付令;

2.被申請人在收到支付令後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支付令生效,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或者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