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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古代的親親是隱瞞?
“相親相隱”是指人們為了親屬的利益而認識犯罪分子,隱瞞犯罪事實,告知消息,幫助逃跑,隱藏犯罪分子,幫助窩贓,賣臟,隱藏和銷毀證據等。本條簡稱為容隱制度。人們通常認為“親親相隱”是中國封建宗法法律傳統的獨特原則之壹,是中國傳統法律倫理的最大體現,因此也是封建垃圾,與現代民主和法治制度格格不入,對其全部予以否定。雖然傳統的容隱制度有其糟粕之處,但不可否認的是其中也蘊含著壹定的合理價值。

親親相隱制度在中國法律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不僅是中國古代壹項重要的道德原則,也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壹項重要制度。隱親制度體現了孝道,也體現了禮治與法治的倫理精神。它不僅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也有利於保護家庭關系和人權。然而,這壹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實行了幾千年的法律制度和倫理原則,在新中國成立後被當作封建垃圾和民主法治的障礙掃進了垃圾箱。然而,親屬之間的隱瞞制度存在於不同社會制度和不同法律制度的國家中,並且從古至今從未消失過。這壹制度蘊含著壹定的合理法律價值,對今天的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