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行行政劃撥用地的安置房,改造後的房屋納入物業管理,辦理商品房照片。
3.安置房建設項目(還貸項目除外)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經營服務費最低按50%收取(詳情附後)。
4、安置房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後返;對標準公寓增加的安置房建築面積部分,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營業稅等稅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讓、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買賣,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人的行為。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交換土地使用權。